《道德意识的现象学》 (1878)中,把道德意识的现象学视为
对道德意识的完整的描述。至于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皮尔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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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格:神话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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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与荣格颇为相似地认为:现象学不只是对实在的描述和研
究,而且也是对呈现在心中的感觉、幻觉以及想象、梦境的
描述性研究。
有一点几乎已用不着指出,那就是:现象学与其说是一
种哲学,不如说主要是一种方法。对于这种方法,虽然在具
体细节上肯定有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强
调凭借直接的认识 (指不依赖任何未经考察的形而上的预
设)去对现象以及蕴含在现象中或从现象中直接显现出来的
本质进行描述。这一方法当然是胡塞尔从哲学 (胡塞尔认为
哲学应该成为一切科学的方法论基础)的高度提出来的,但
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了这种方法的人却绝不仅限于胡塞尔。
作为一种方法,现象学被不同学科普遍采用绝非偶然,它显
然代表了某种时代精神,并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在众多的学科
中发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一点,海德格尔在 《我的现象学之
路》中已经提到。海德格尔认为:现象学仅仅是为人们的理
解提供了一种可能,因此人们对现象学的理解也应该从它为
我们提供的可能性着眼。“现象学并不是一个学派,它是思维
符合于要求被思维的东西的可能性,它不时地改变其形式并
因此而能够继续存在。如果现象学是这样地为人们所理解和
接受的话,那么它作为一种哲学规划便可以不复存在了,但
是它会有益于思维,这种思维的表现仍然是神秘的。”(海德
格尔:《我的现象学之路》,方鸣译,载 《现代外国哲学》,第
5辑,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 323页。)他又用 《存在与时
间》中的一段话补充说:“它 (现象学)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
是一种现实的哲学学派,比现实性更高的是可能性。对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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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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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学的理解就在于要以可能性来把握它。”(同上)
显然,如同海德格尔一样,荣格也把握住了这种可能性。
就现象学的方法是一种专注于 “现象”本身的方法而言,荣
格在 《分析心理学的基本假设》中正式提出的 “理解原则”,
在精神实质上与胡塞尔的 “悬搁”是完全一致的。
荣格在谈到自己分观察方法和 “理解原则”时说:“我所
经验到的一切都只是心理的东西。甚至肉体的疼痛也只是我
经验到的一种心象……只是这些心象才构成了我的直接经
验,因为只有它们才是我的意识的直接对象。”“如果我把我
关于 ‘实在’的概念移到心理这一平面上——只有在那里它
才具有合法的地位——也就结束了心灵与物质、精神与自然
作为相互矛盾的解释原则,彼此之间发生的冲突。”(《分析
心理学的基本假设》,见荣格:《心理学与文学》,冯川、苏克
译,三联书店,1987年,第 46—47页。)
在别的地方荣格也指出:
作为直接现实显现给我们的东西,实际上是由仔细加
工过的表象组成的,我们不过是直接生活在一个表象的世
界之中。哪怕只是为了近似地确定物理世界的真实性质,我
们也需要化学和物理学的精密设置和复杂程序……因此,
我们所直接接触到的远不是一个物质的世界,而只是一个
心理的世界,我们只能通过这个心理的世界对事物的真实
性质作间接的假定的推论。 (荣格:《现实与超现实》,见
《心理学与文学》,第 246页。)
这种一贯的观点,或毋宁说这种一贯的方法,难道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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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格:神话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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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通过 “悬搁”,通过 “加括号”而把注意力集中于精神现象
本身的 “现象学方法”吗?唯一不同的是:虽然荣格也频频
使用过 “现象”、“现象学”等术语,但作为心理学家,他在
运用现象学方法时,使用的术语却不限于 “现象”而更多地
是 “经验”、“意象”等术语。荣格在反复申说心理现象既不
能归结为抽象的 “物质”也不能归结为抽象的 “精神”,而只
能作为 “经验”、“心象”去加以观察和描述后指出:
如果这样去理解心理实在 (或心理现实),我们就完全
可以说:心理实在的思想是现代心理学取得的最重要的成
就。这一思想被人们普遍接受,在我看来似乎只是一个时间
问题。它最终必定为人们接受,因为只有它才能使我们理解
心理现象的丰富性和独特性。如果没有这一思想,我们就必
然会以一种粗暴的方式来解释我们的心理经验而伤害其中
善良的一面。(同上书,第48页。)
可见,在荣格那里,现象学方法的采用,也如 “比较”、
“放大”、“建构”等方法的采用一样,乃是出于对精神现象的
尊重。这种尊重意在使精神现象得以幸免于近现代哲学把精
神现象统统归结为“物质”,从而对精神现象实施阉割甚至谋
杀的厄运。显然,这与荣格重建精神家园的基本意向是一致
的。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作为方法上的多元论者,荣
格确实 (有意无意地)采用了能够使人专注于精神现象本身
(而不是武断地将其 “归结”“简化”为精神现象之外的某种
东西),从而能够更好地描述和研究复杂多样的精神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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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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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方法”。
当然,正如我们看见的那样,现象学的方法,无论在胡
塞尔那里还是在荣格那里,都并未仅仅停留于 “悬搁”,而是
要求在此基础上达到对 “本质”的直观。这里,“本质”究竟
指什么?如何才能达到对它的 “直观”?……始终是一些悬而
未决的问题。我个人的理解是:所谓 “本质”,不应该理解为
某种从 “现象”中抽象或归纳出来的东西即某种机械的僵死
的东西。本质,作为附着在无限丰富多样的 “现象”上的富
有生气的形式和外观,不应该被理性地、逻辑地予以简化和
还原 (当然并不排除以此作为帮助人们理解和意识到这一点
的手段)。本质应该是那些始终充满着活力,具有无限转换生
成能力的 “理念”和 “形式”,其最好的表现方式则无疑是神
话、艺术和象征。简言之,本质的为数众多的形式只能活生
生地寓于富有生气和活力的 “现象”之中,并且唯有在创造
性的 “想象”、“冥思”或 “幻觉”中才能被 “显现”出来。因
此,对现象学所说的 “本质直观”,应该从 “显现”的意义去
理解。
在 《比较宗教学》一书中,夏普对胡塞尔所说的 “本质
直观”是这样理解的:
“本质直观”这个术语源出于希腊文名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