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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法律条文 (1)
  •  2008-03-31 23:08:21  作者:华人心理咨询网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条
  •  转载请注明来源华人心理咨询网www.hrxl.cn华人心语心理咨询中心电话
  • 第二节  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
    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
    职业道德。
    第二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
    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第七章  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标准及与心理咨询有关的法律知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
    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
    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
    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
    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
    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
    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

    第三单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节选)(1993年8月7日)
      第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
    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
    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第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
    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
    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
    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
    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
    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
    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第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
    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
    审查。    ’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
    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第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
    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
    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

    第七章  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标准及与心理咨询有关的法律知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
    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
    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来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
    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
    吸毒、卖淫。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
    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工读学校应当对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
    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
    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
    会团休、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
    业条件。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
    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
    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七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
    法未做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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