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病人视为症状起源的器官或系统用第5位编码表示:
43.441心血管系统功能紊乱[F45.30]
包括心脏神经症、神经循环衰弱、DaCosta综合征。
43.442高位胃肠道功能紊乱[F45.31]
包括心因性吞气症、呃逆、胃神经症。
43.443低位胃肠道功能紊乱[F45.32]
包括心因性激惹综合征、心因性腹泻、胀气综合征。
43.444呼吸系统功能紊乱[F45.33]
包括过度换气症。
43.445泌尿生殖系统功能紊乱[F45.34]
包括心因性尿频和排尿困难。
43.45持续性躯体形式疼痛障碍[F45.4]
是一种不能用生理过程或躯体障碍予以合理解释的持续、严重的疼痛。情绪冲突或心理社会问题直接导致了疼痛的发生,经过检查未发现相应主诉的躯体病变。病程迁延,常持续6个月以上,并使社会功能受损。诊断需排除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病程中被假定为心因性疼痛的疼痛、躯体化障碍,以及检查证实的相关躯体疾病与疼痛。
[症状标准]
1 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2 持续、严重的疼痛,不能用生理过程或躯体疾病作出合理解释;
3 情感冲突或心理社会问题直接导致疼痛的发生;
4 经检查未发现与主诉相应的躯体病变。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或困难以摆脱的精神痛苦而主动求治。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检查出的相关躯体疾病与疼痛。
2 排除精神分裂症或相关障碍、心境障碍、躯体化障碍、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疑病症。
43.49其他或待分类躯体形式障碍[F45.8;F45.9]
43.5神经衰弱[F48.0]
指一种以脑和躯体功能衰弱为主的神经症,以精神易兴奋却又易疲劳为特征,表现为紧张、烦恼、易激惹等情感症状,及肌肉紧张性疼痛和睡眠障碍等生理功能紊乱症状。这些症状不是继发于躯体或脑的疾病,也不是其他任何精神障碍的一部分/多缓慢起病,就诊时往往已有数月的病程,并可追溯导致长期精神紧张、疲劳的应激因素。偶有突然失眠或头痛起病,却无明显原因者。病程持续或时轻时重。近世纪,神经衰弱的概念经历了一系列变迁,随着医生对神经衰弱认识的变化和各种特殊综合征和亚型的分出,在美国和西欧已不作此诊断,CCMD-3工作组的现场测试证明,在我国神经衰弱的诊断也明显减少。
[症状标准]
1 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脑和躯体功能衰弱症状为主,特征是持续和令人苦恼的脑力易疲劳(如感到没有精神,自感脑子迟钝,注意不集中或不持久,记忆差,思考效率下降)和体力易疲劳,经过休息或娱乐不能恢复,并至少有下列2项:
① 情感症状,如烦恼、心情紧张、易激惹,等常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有关,感到困难重重,难以应付。可有焦虑或抑郁,但不占主导地位;
② 兴奋症状,如感到精神易兴奋(如回忆和联想增多,主要是对指向性思维感费力,而非指向性思维却很活跃,因难以控制而感到痛苦和不快),但无言语运动增多。有时对声光很敏感;
③ 肌肉紧张性疼痛(如紧张性头痛、肢体肌肉酸痛)或头晕;
④ 睡眠障碍,如入睡困难、多梦、醒后感到不解乏,睡眠感丧失,睡眠觉醒节律紊乱;
⑤ 其他心理生理障碍。如头晕眼花、耳鸣、心慌、胸闷、腹胀、消化不良、尿频、多汗、阳痿、早泄,或月经紊乱等;
[严重标准] 病人因明显感到脑和躯体功能衰弱,影响其社会功能,为此感到痛苦或主动求治。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
1 排除以上任何一种神经症亚型;
2 排除分裂症、抑郁症。
[说明]
1 神经衰弱症状若见于神经症的其他亚型,只诊断其他相应类型的神经症;
2 神经衰弱症状常见于各种脑器质性疾病和其他躯体疾病,此时应诊断为这些疾病的神经衰弱综合征。
43.9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F48其他神经症性障碍]
[诊断标准]
1 指病人主诉的症状主要不是通过自主神经系统中介,并仅仅局限于身体的特定系统或部位;
2 在时间上与应激性事件或与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密切相关并能引起对病人注意的明显增加(人际关系或医疗方面)的主诉症状,例如疼痛、肿胀感、皮肤蚁行感以及感觉异常(麻刺感或麻木感);
3 通过检查表明并非躯体疾病所致;
4 咽喉部哽咽感引起吞咽难等各种形式的吞咽困难;心因性斜颈及其他痉挛性障碍(不包括Tourette综合征等属于童年或少年期抽动障碍者);心因性瘙痒症(不包括特殊皮肤损害,如,斑秃、皮炎、湿疹、或心因性荨麻疹);心因性痛经(不包括性交疼痛或性冷淡等),也归属本类。
5 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F50-F59伴有生理紊知和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指一组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的以进食、睡眠,及性行为异常为主的精神障碍。
50进食障碍[F50]
进食障碍是一组以进食行为异常为主的精神障碍,主要包括神经性厌食、神经性贪食,及神经性呕吐。儿童期拒食、偏食,及异食症等见儿童进食障碍。
50.1神经性厌食[F50.0]
是一种多见于青少年女性的进食行为异常,特征为故意限制饮食,使体重降至明显低于正常的标准,为此采取过度运动、引吐、导泻等方法以减轻体重。常有过分担心发胖,甚至已以明显消瘦仍自认为太胖,即使医生进行解释也无效。部分病人可以用胃涨不适,食欲下降等理由,来解释其限制饮食。常有营养不良、代谢和内分泌紊乱,女性可出现闭经,男性可有性功能减退,青春期前的病人性器官呈幼稚型。有的病人可有间歇发作的暴饮暴食。本症并非躯体疾病所致的体重减轻,病人节食也不是其他精神障碍的继发症状。
[诊断标准]
1 明显的体重减轻比正常平均体重减轻15%以上,或者Quetelet体重指数为17.5或更低,或在青春期前不有达到所期望的躯体增长标准,并有发育延迟或停止;
2 自大故意造成体重减轻,至少有下列1项:
① 回避“导致发胖的食物”;
② 自我诱发呕吐;
③ 自我引发排便;
④ 过度运动;
⑤ 服用厌食剂或利尿剂等;
3 常可有病理性怕胖:指一种持续存在的异乎寻常地害怕发胖的超价观念,并且病人给自己制订一个过低的体重界限,这个界值远远低于其病前医生认为是适度的或健康的体重;
4 常可有下丘脑—垂体—性腺轴的广泛内分泌紊乱。女性表现为闭经(停经至少已3个连续月经周期,但妇女如用激素替代治疗可出现持续阴道出血,最常见的是用避孕药),男性表现为性兴趣丧失或性功能低下。可有生长激素升高,皮质醇浓度上升,外周甲状腺代谢异常,及胰岛素分泌异;
5 常症状至少已3个月;
6 可有间歇发作的暴饮暴食(此时只诊断为神经性厌食);
7 排除躯体疾病所致的体重减轻(如脑瘤、肠道疾病例如Crohn病或吸收不良综合征等)。[说明]
1 正常体重期望值可用身高厘米数减105,得正常平均体重公斤数;或用Qurtrlet体重指数=体重千克/身高米数的平方进行评估;
1 有时厌食症可继发于抑郁症或强迫症,导致诊断困难或在必要时需并列诊断。
2
50.2神经性贪食[F50.2]
是一种进食障碍,特征为反复发作和不可抗拒的摄食欲望,及暴食行为,病人有担心发胖的恐惧心理,常采取引吐、导泻、禁食等方法以消除暴食引起发胖的极端措施。可与神经性厌食交替出现,两者具有相似的病理心理机制,及性别、年龄分布。多数病人是神经性厌食的延续者,发病年龄较神经性厌食晚。本症并非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所致的暴食,也不是癫痫、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继发的暴食。
[诊断标准]
1 存在一种持续的难以控制的进食和渴求食物的优势观念,并且病人屈从于短时间内摄入大量食物的贪食发作;
2 至少用下列一种方法抵消食物的发胖作用:
① 自我诱发呕吐;
② 滥用泻药;
③ 间歇禁食;
④ 使用厌食剂、甲状腺素类制剂或利尿剂。如果是糖尿病人可能会放弃胰岛素治疗;
3 常有病理性怕胖;
4 常有神经性厌食既往史,二者间隔数月至数年不等;
5 发作性暴食至少每周2次,持续3个月;
6 排除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所致的暴食,及癫痫、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继发的暴食。
[说明] 有时本症可继发于抑郁症,导致诊断困难或在必要时需并列诊断。
50.3神经性呕吐[F50.5]
指一组以自发或故意诱发反复呕吐为特征的精神障碍,呕吐物为则吃进的食物。不伴有其他的明显症状,呕吐常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无器质性病变为基础,可有害怕发胖和减轻体重的想法,但体重无明显减轻。
[诊断标准]
1 自发的或故意诱发的反复发生于进食后的呕吐,呕吐物为刚吃进的食物;
2 体重减轻不显著(体重保持在正常平均体重值的80%以上);
3 可有害怕发胖或减轻体重的想法 ;
4 这种呕吐几乎每天发生,并至少已持续1个月;
5 排除躯体疾病导致的呕吐以及癔症或神经症等。
50.9其他或待分类非器质性进食障碍[F50.8其他;F50.9待分类非器质性进食障碍]
51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F51]
指各种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非器质性睡眠与觉醒障碍。本节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发作性睡眠异常情况(如睡行症、夜惊、梦魇等)。
51.1失眠症[F51.0非器质性失眠症]
是一种以失眠为主的睡眠质量不满意状况,其他症状均继发于失眠,包括难以入睡、睡眠不深、易醒、多梦、早醒、醒后不易再睡、醒持不适感、疲乏,或白天困倦。失眠可引起病人焦虑、抑郁,或恐惧心理并,导致精神活动效率下降,妨碍社会功能。
[症状标准]
1 几乎以失眠为惟一的症状,包括难以入睡、睡眠不深、多梦、早醒,或醒后不易再睡、醒后不适感、疲乏,或白天困倦等;
2 具有失眠和极度关注失眠结果的优势观念。
[严重标准] 对睡眠数量、质量的不满引起明显的苦恼或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 至少每周发生3次,并至少已1个月。
[排除标准] 排除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症状导致的继发性失眠。
[说明] 如果失眠是某种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如神经衰弱、抑郁症)症状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另诊断为失眠症。
51.2嗜睡症[F51.1非器质性嗜睡症]
指白天睡眠过多。不是由于睡眠不足、药物、酒精、躯体疾病所致,也不是某种精神障碍(如神经衰弱、抑郁症)症状的一部分。
[症状标准]
1 白天睡眠过多或睡眠发作;
2 不存在睡眠时间不足;
3 不存在从唤醒到完全清醒的时间延长或睡眠中呼吸暂停;
4 无发作性睡病的附加症状(如猝倒症、睡眠瘫痪、入睡前幻觉、醒前幻觉等)。
[严重标准] 病人为此明显感到痛苦或影响社会功能。
[病程标准] 几乎每天发生,并至少已1个月。
[排除标准] 不是由于睡眠不足、药物、酒精、躯体疾病所致,也不是某种精神障碍的症状组成部分。
51.3睡眠—觉醒节律障碍[F51.2非器质性睡眠—觉醒节律障碍]
指睡眠—觉醒节律与所要求的不符,导致对睡眠质量的持续不满状况,病人对此有忧虑或恐惧心理,并引起精神活动效率下降,妨碍社会功能。本症不是任何一种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症状的一部分。如果睡眠—觉醒节律障碍是某种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如抑郁症)症状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另诊断为睡眠—觉醒节律障碍。
[症状标准]
1 病人的睡眠—觉醒节律与所要求的(即与病人所在环境的社会要求和大多数人遵循的节律)不符;
2 病人在主要的睡眠时段失眠,而在应该清醒时段出现嗜睡。
[严重标准] 明显感到苦恼或社会功
华人心语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和心理治疗电话:02784530206
国家注册高级心理咨询师QQ362890071症状是心灵的语言——心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