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进一步解释自己的想法说:" 我什么都想做得十全十美" 也是她自己对自己问题的实质
的进一步思考的结果。治疗者的第二次说明使治疗双方对来访者问题的实质的认识都得到了
进一步的深化。此外,说明语句在初次会谈中对了解来访者所谈的问题的各方面材料都极为
有用。治疗者可以借此机会检查他对来访者所诉说的许多事实的理解程度,澄清、确认一些
关键的信息与线索,为进一步的治疗会谈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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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感情的反映(reflectionoffeelings )
仅仅明确一些具体信息与事实对治疗者来说还是不够的。对感情的反映技巧为治疗者提
供了一个探查来访者的感情卷入的程度的机会。一般说来,对来访者感情的反映常常包括这
样一些内容:" 你" 或对方的名字和情绪的名称," 你觉得......" ," 你心里感到......"
这样的句子。此外还常有与情绪有关的人物、事件(如" 每次你说话时你丈夫心不在焉就
会使你感到特别恼火" )。单纯的对感情的反映可能只包括前面3 个部分的内容,但在实
际运用中常涉及第4 部分的内容,这可以看作是对感情的反映与说明语句的结合。例如"
你感到很伤心?"" 这件事你现在想起来仍然很气愤?"" 你笑了,你真觉得好笑?" 事实
上,在具体的心理治疗实践中,有时要想把说明语句与对感情的反映区别开来实在是很困难
的。对治疗者来说,他对来访者感情的反映也只有借助口头的说明。如果一定要对二者进行
区分的话,只能这样理解:说明语句所关心的更多的是对事实本质的了解,而对感情的反映
则注重的是对对方情绪情感的认识。二者常常会在治疗者的话语中同时出现。
在运用对来访者的感情的反映这一技巧时,首先治疗者自身必须对人类丰富的情感有较
好的认识,要能够比较正确地定义某些常见情绪、情感,比如:愤怒、恐惧、高兴、悲哀、
孤独感等。有时你所面对的来访者可能根本说不清他的复杂而丰富的内心体验,也有时来访
者只是叙述了某件事,并没有说出他的主观情绪体验,但治疗者感到了他内心的强烈情绪。
对这样的来访者就需要治疗者能够较准确地对这些情感进行反映,甚至于说清对方说不清的
情绪体验。能做到这一点,来访者会深切体验到被人理解的感觉,而治疗者也才有可能向着
共情的境界迈进。
此外,心理学中对于长时记忆与短时记忆的研究表明,人的记忆是有选择性的,而这种
选择性又与人的情感有关。事实上我们人类所了解、认识、感受的各种事物都与我们当时的
情绪、情感有关。许多事情人们都忘了,而某些带有特殊情绪色彩的事件会在人们的记忆中
长久保存,重新回忆时仍会有类似于事件发生时的情绪体验。治疗者如果能很好地体察来访
者的情绪,那么很多来访者的情绪体验就会成为我们了解对方问题为什么产生,为什么会对
他有那么大的影响的重要线索。这样看来,对来访者的情绪体验,不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
治疗者都要进行准确而及时的反映,使之成为了解对方、打开对方心灵的门扉的一把钥匙。
六、总结
总结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意义相同。在心理治疗会谈中,总结就是把来访者所谈所讲的
事实、信息、情感、行为反应等经过治疗者的分析综合后以概括的形式表述出来。总结可以
说是会谈中治疗者倾听活动的结晶。总结有些像穿珠子,把来访者所表述出来的信息的主要
内容清理成串,分门别类。总结是治疗者每次会谈必用的技巧之一。例如,在收集资料式会
谈结束,治疗者可以给来访者概括一下对方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如:" 从我们前面的谈
话可以看出你现在主要有这样几个问题:自己学习上感到力不从心的问题以及和女友是否继
交往的问题。除此以外,还有其他问题吗?" 当然,总结并非只有在结束会谈时才用,在
会谈中治疗者可以随时运用,只要判定对对方所说的某件事情的有关内容已基本掌握即可。
这可以说是划出了会谈的一个小段落。
从对上述技巧的论述看来,心理治疗会谈中的倾听活动对治疗者说来并非仅仅是一个被
动的记录事实与听取对方谈话的过程,而是一个主动引导、积极思考的过程。这是治疗过程
中重要的一环。各种倾听的具体技巧只要运用得当,都会对会谈起积极的作用。
在上述技巧中,有些技巧在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不同的理论学派中运用的频度不同。如" 你
为什么......" 这类的开放性问题,心理分析学派治疗家和合理情绪治疗的治疗家们可能用得
很多,而来访者中心学派的治疗家则可能根本反对提此类问题。他们更倾向于用鼓励、说明
与对感情的反映这些技巧来达到了解他们的来访者及其问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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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
1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
的因素而歧视求助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起来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这
一工作的局限性,以及求助者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师与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
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
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5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就应对求助者做出明确地说明,并且
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6心理咨询师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保密措施如下: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已经应用这一原则的限
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过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磋商,但应将有
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
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姆的情况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
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求助
者的有关信息
(5)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应指定适当场所及
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心理咨询师有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作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我国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有关规定:
精神病人犯罪与普通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有一定界限,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
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判定辨认能力,即判定作案者的意识水平,智能状况及认知过程;判定控制能力,如需结
合了解辨认能力的受损程度,具体反映在情感及意志行为方面:
我国刑法,对于精神病人的责任问题的划分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两种,现介绍三分法。
(一)无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作案当时必须存在下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表现:
(1) 意识障碍丧失对周围环境和自身状态的认识能力及对空间、时间、人物事件的定向能力。
(2) 错觉、幻觉明显存在不能辨别现实和虚幻的界限,行为或情绪受错觉或幻觉的影响及驱
使,以致失去控制能力。
(3)病理性激性:突然爆发的丧失理智、脱离现实的情感反应及引致的行为冲动。
(4)病理性信念(妄想)、思维不合逻辑由于非理性非逻辑的推论、判断等病理性思维过程及信
念,以致丧失辨别是非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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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重的精神发育迟滞痴呆状态,大脑的发育障碍及器质性损害,以致缺乏或丧失辨认或
控制能力。
(6)病理性意志亢进,造成频繁的敌对性行为,引起对社会及自身的危害,而致丧失控制能
力。
(7)其他精神话动障碍达到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程度。
(二)限制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炸案过程中,具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表现:
(1)意识清晰度降低,或存在附体状态,以致对周围事物或自身状态的认识能力受到妨碍或
一定的影响。
(2)病理性意志增强,控制能力相应削弱,以致对自己的危害性行为不能完全控制。
(3)情绪激惹性增高,以致在遇到稍有不称心的事情,就难以克制自己的情绪,不能完全控
制自己的行为。
(4)轻度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或痴呆状态,以致不能完全理解自己行 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
后果的严重性,辨认能力不完全。
(5)人格异常或性变态存在非精神病性的精神话动障碍,以致反复出 现违法的偏离行为而无
法摆脱。
(6)其他精神话动障碍,以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三)完全责任能力
具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
(1)患有精神疾患,但并不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2)过去患有精神病,现己痊愈或缓解,处于间歇期的。
(3)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辨认或控制能力良好的。
(4)未达到精神病性程度的轻性精神疾病。
(5)无精神疾病或诈病者或无客观依据可证明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行为能力有明显削弱者。
具体地说,刑法条文中的"精神病人"是指患有以下三类严重精神疾病 者:①各种明确诊
断的精神病;②严重的智能缺陷,即中度及比中度更重的精神发育迟滞;②精神病等位状
包括a)有严重意识障碍的癔症;b)"病理性醉酒"、"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
过性意识模糊"等罕见的例外状态。
精神病人的其他法定能力
(一)精神病人的受审能力
即刑事被告人为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之一。受审能力与责任能力有所区别,强调的是被告入
在受审时的精神状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为无受审能力,可暂缓或中止受审程序
1、有明显意识障碍,不能辨认时间、地点(场合)与人的。
2、言语混乱不清,答非所问,不能作正确意思表示的。
3、违拗不合炸,缄默不语或有明显行为紊乱的。
4、不理解受审性质,或者虽能回答问题,但回答内容有明显逻辑矛盾或不悖常情者。
(二)精神病人的服刑能力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可认为无服刑能力,可暂停服刑:
1、作案时精神正常,作案后服刑期间精神活动明显紊乱的。
2、过去有精神病,作案时处于间歇期精神活动正常,此后精神病复发达到精神病性程度。
3、服刑期间的刑事罪犯发生精神异常,行为紊乱的,经鉴定后确认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精神
活动正常者。
心理犯罪就像网络犯罪一样,让法律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怎么维护心理病人的权
利?怎么让正常人的生活不受影响?如何鉴定犯罪者是不是真正的心理病人?在保密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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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心语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和心理治疗电话:02784530206
国家注册高级心理咨询师QQ362890071症状是心灵的语言——心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