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孩子愿意从非抚养者那儿取得食物;
(b)足以解释拒食现象的器质性疾病;
(C)神经性厌食症或其它进食障碍(F50.-);
(d)更广泛的精神科障碍;
(e)异食癖(F98.3)
(f)喂食困难与养育不当(R63.3)
F98.3 婴幼儿和童年异食癖
长期进食无营养的物质(泥土、颜料碎屑等)。异食癖可以是更广泛的精神科障碍(如孤独症)的症状,也可作为相对独立的精神病理行为;只对后一种情况用此编码。此现象最常见于精神发育迟滞儿童;如果还存在精神发育迟滞,应在F70-F79编码。然而,异食癖亦可发生于智力正常的儿童(通常是年幼儿童)。
F98.4 刻板性运动障碍
一种随意的、反复的、刻板的无意义的(常为节律性)运动,它不属于任何已知的精神或神经科病态。如果这种运动只作为他种障碍的症状,则只编码那种弥漫性障碍(即不用F98. 4的编码)。非伤害性动作包括:摇摆躯体、摇摆头颅、拔毛、捻发、作态地弹指和拍手(咬指甲、吮拇指和措鼻孔不含在此,因为它们不是精神病的良好指征,也没有足够的公共卫生价值去作出分类)。刻板性自伤行为包括:反复撞头、打耳光、戳眼睛、咬手、咬唇或咬身体其它部位。所有的刻板性运动障碍都极常与精神发育迟滞伴发;此时两种障碍都需编码。
有视力损害的儿童尤其常见戳眼睛。但视力缺陷并不能成为戳眼睛的充分理由,当戳眼睛和失明(或部分失明)并存时,两个都应编码:戳眼睛编码为F98 .4,视力缺陷在适当的躯体障碍项下编码。
不含:异常不随意运动(R25.-)
器质性起源的运动障碍(G20-G26)
咬指甲、挖鼻孔、吮拇指(F98.8)
强迫性障碍(F42.-)
更广泛的精神科病态(如弥漫性发育障碍)所表现的刻板动作
抽动障碍(F95.-)
拔毛狂(F63.3)
F98.5 口吃[结巴]
讲话的特征为频繁地重复或延长声音、音节或单词,或频繁出现踌躇或停顿以致破坏讲话的节律。一过性轻微讲话节律障碍在童年早期很常见,在童年晚期乃至成人也可长期存在,但很轻。只有当严重程度足以妨碍讲话的流畅时,才能定为一种障碍。当讲话中出现此类重复、延长或停顿时,可同时伴有面部和/或身体其它部位的运动。口吃应与言语迫促(见下面)和抽动相鉴别。某些病例可伴有言语或语言发育障碍,此时亦应单独在F80.-项下编码。
不含:言语急促杂乱(F98.6)
神经系统障碍致使讲话节律失调(ICD- 10中第六章)
强迫性障碍(F42.-)
抽动障碍(F95.-)
F98.6 言语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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