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组诊断包括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它们是灾难或长期的严重应激后,或严重的精神科疾患后,发生在那些既往无人格障碍史的个体上。只有当我们有证据,表明个体对环境和对自身的感知、思维和交往方式上发生了确定而持久改变时,才能作出这一诊断。人格改变应当十分显著,伴有固定的适应不良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在致病性经历出现前并不存在。这一改变并非其它精神障碍的表现,也不是其它先行精神障碍的残留症状。这种持久的人格最常见于严重的创伤性经历之后,但也可在严重,反复发作或持续的精神障碍之后形成。这种获得性人格障碍与由于应激、紧张或精神病后使原有的人格障碍暴露或加重的鉴别很困难。只有人格改变表现为一种恒定的和不同的生活方式,在病因上可追溯到存在有广泛的、极为严重的创伤性经历时,才能作出人格改变的诊断。如果人格障碍继发于脑损害或脑部疾病,则不应做出此诊断。(应代之以类别F07.0代替).
F63.0 病理性赌博
这一障碍表现在个人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频繁反复发作的赌博行为,且行为对社会、职业、财产及家庭价值观念与义务都造成损害。
这一障碍的受害者会置工作于不顾,债台高筑,为得到金钱而撒谎、违法,或躲避偿还债务。他们自称对赌博有一种难以控制的强烈的渴望,脑子总不断浮现赌博的想法、赌博的行为以及赌博的场面。在生活处于应激状态时,这种向往和专注往往会加剧。
这种障碍也被称之为“强迫性赌博”,但是这一术语并不太合适,因为这一行为从专业角度来说并不是强迫性的,这一障碍与强迫性神经症也并无联系。
诊断要点
这一障碍的关键特征为:持续反复的赌博,尽管已造成了消极的社会后果如贫困、家庭关系恶化、个人生活被打乱等,赌博行为仍持续而且常常会加重。
包含:强迫性赌博
鉴别诊断病理性赌博应与下列情况相鉴别。
(a)赌博与打赌(Z72. 6)(频繁的打赌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企图获得金钱;属于打赌这一类别的人一旦面临重大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时,较容易中断这种习惯);
(b)躁狂病人的过度赌博(F30.-)
(C)社会病态人格者的赌博(F60.2)(存在社会行为的广泛持续的紊乱,表现在行为上为攻击性或显示出对他人的幸福或感情显著缺乏关心)。
F63.1 病理性纵火(纵火狂)
这一障碍的特征为无明显动机多次地实施、或企图纵火烧毁财物或其它物品,对与火和燃烧有关的事物存在持续的关注。这种人对灭火器及其它灭火设备、与着火有关的事物以及召唤消防队有异常的兴趣。
诊断要点
关键特征为:
(a)反复纵火,没有任何明显的动机,如得到金钱、报复或政治极端主义。
(b)对观看着火有强烈的兴趣。
(C)在采取行动之前有不断增加的紧张感,在付诸实施后马上有强烈的兴奋。
鉴别诊断病理性纵火应与下列情况相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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