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所致心境障碍
A.同上一节“心境障碍,由于……”的A。
B.以病史、体检、或实验室检查有下列证据之一:
(1)A项症状是正在物质中毒或戒断时,或一月内出现的;
(2)所用治疗药品是针对本障碍的病因。
C.此障碍不可能归于并非物质所致之心境障碍。否则应有下列情况:症状出现于应用该物质(或该治疗药品)之前,症状在急性戒断或严重中毒之后仍持续相当长时期(例如,约I月);或症状远远超过该物质所用的量及时间,与之不相称;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那是一种与物质无关的心境障碍(例如,复发作重性抑郁症的病史)。
D.此障碍并非在妄想期内发生的。
E.这些症状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注:只有在心境症状远远多于通常伴发于中毒或戒断时,或症状已严重到值得特别重视时,才不称物质中断或物质戒断,而作出此诊断。
为当前(或最近)重性抑郁发作注明严重程度、精神病性、或缓解程度
注:此为第5位编码。可用于重性抑郁障碍的最近的重性抑郁发作,也可用于双相I 或II型障碍的重性抑郁发作,如它是最近一次心境发作的形式。
.X1一轻度:症状基本上不超过诊断所需的项数,其结果只是轻度影响了职业功能或者轻度影响了日常社交或人际关系。
.X2一中度:症状或功能缺损在“轻度”与“重度”之间。
.X3一重度而不伴有精神病性表现:症状数超过诊断所需项数,而且症状严重影响了职业功能或者影响了日常社交或人际关系。
.X4一重度且伴有精神病性表现:妄想或幻觉。如果可能的话,注明精神病性表现与心境是否协调:
与心境协调的精神病性表现:妄想或幻觉的内容与典型的抑郁主题如个人的不足处、罪责、疾病、死亡、虚无、或应得的惩罚,均相协调一致。
与心境不协调的精神病性表现:妄想或幻觉的内容与上述典型的抑郁主题不相协调一致却包括一些被害妄想(与抑郁主题不直接有关)。思想被插入、思想被广播、或被控制妄想等。
.X5一部分缓解:重性抑郁发作的症状还存在,但已不符合所有标准,或者已有一段时间毫无重性抑郁症状,但时间不满2月。(如重性抑郁发作诊断是叠加在心境恶劣障碍之上的,那么此时可只下后一诊断。)
.X6一充分缓解:在过2月内,不存在明显的心境症状。
.XO一本注明。
为当前(或最近)躁狂发作注明严重程度、精神病性、或缓解程度
注:此为第5位编码。可用于双相I型障碍的躁狂发作,如它是最近一次心境发作的形式。
.XI一轻度:足够诊断躁狂发作的最少症状。
.XZ—中度:活动极度增多,或判断有缺损。
.X3一重度:而不伴有精神病性表现:几乎需要不停的监护,以免伤人或伤已。
.X4一重度且伴有精神病性表现:妄想或幻觉的内容与典型躁狂的主题完全一致,例如对自我价值、权力、知识、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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