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当前(或最近)混合性发作注明严重程度、精神病性、或缓解程度
注:此为第5位编码。可用于双相I型障碍的混合性发作,如果它是最近一次心境发作形式。
(参阅前二节,基本相似。一译者注)
注明慢性
慢性一(可用于重性抑郁障碍的当前或最近一次重性抑郁发作,也可用于双相I型或II型障碍的重性抑郁发作,如果它是最近一次心境发作形式。)充分符合重性抑郁发作标准,已持续至少2年。
注明紧张症表现
有紧张症表现一(可用于当前或最近一次重性抑郁障碍、双相工型障碍或双相II型障碍的重性抑郁发作、躁狂发作、或混合性发作。)
临床表现至少有以下之2项:
(l)不能动作,表现为僵住(包括蜡样屈曲)或木僵;
(2)动作过多(明显无目的地,也不受外界来搬所影响);
(3)、极度违拗(明显地对所有指令都作无目的的反抗,或维持某种僵硬姿势抗拒移动改变)或缄默;
(4)特殊的自主动作,表现为作态(自愿处于不合适或怪异的姿态),刻板动作,明显的装相,或明显的扮鬼脸;
(5)模仿言语或模仿动作。
注明忧郁现象
有忧郁现象(可用于重性抑郁障碍的当前或最近一次重性抑郁发作,也可用于双相I或II型障碍的重性抑郁发作,如果它是最近一次心境发作形式。)
A.出现于当前发作最严重阶段时,下列二者之一:
(1)对所有,或几乎所有,活动都丧失乐趣;
(2)对通常令人感到乐趣的刺激缺乏反应(在发生好事时并木感到好些,即使是暂时的)。
B.下列3项以上:
(1)具明显性质的抑郁心境(即,所体验到的这种抑郁心境与所爱的人死亡时体验到的感受,在质上不同);
(2)早上有规则地抑郁较重。
(3)早醒(至少比平时早2小时);
(4)显著的精神运动性迟缓或抑郁;
(5)显著的食欲减退或体重减轻;
(6)过分的或不合适的自责自罪。
注明不典型表现
不典型表现(可用于重性抑郁障碍的重性抑郁发作或双相I型或II障碍,当前或最近一次重性抑郁发作之最近2周内此表现明显突出之时,或者心境恶劣障碍最近2年内此表现明显突出之时)
A.心境有反应性的表现(即,对于现实的或潜在的积极事件会出现心境好转);
B.下列表现的2项以上:
(l)显著的体重增加或食欲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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