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障碍在发育的早期就有正常语言获得方式的紊乱。此状况不能直接归咎于神经或言语机制的异常、感觉缺损、精神发育迟滞或环境因素。患儿在某些非常熟悉的场合能较好地交流或理解,但无论在何种场合,其语言能力都有损害。
鉴别诊断:
与其他发育障碍一样,作出诊断的第一个困难是与发育的正常变异相鉴别。正常儿童开始学会说话的年龄和达到牢固掌握语言技能的进展速度差异很大。这种正常变异很少或没有临床意义,因为绝大多数“语迟者”后来发育完全正常。相反,尽管多数存在特定性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的儿童最终言语达到正常水平,但仍有许多相关的问题。语言发育延迟常续发阅读和拼写困难、人际关系异常以及情绪与行为障碍。因此,特定性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的早期确诊很重要。本节障碍与正常变异的极端形式没有清晰的界限,但有四条主要标准提示其障碍具有临床意义:严重程度、病程、形式和伴发的问题。
按一般原则,语言发育延迟严重到超出两个标准差以外时,可被视为异常。达到此种程度的大多数病例伴发相关的问题。但统计学意义上的严重程度在年长儿童诊断意义较小,因为此类障碍具有自发缓解倾向。此时,病程是很有用的指标。如果当前损害轻,但以前却有严重损害的病史,那么当前的功能状态就有可能是某种明显障碍的后遗症而不仅仅是正常变异。应当注意到言语和语言功能运用方式。如果运用方式异常(是偏离而不只是一种发育早期的正常功能),或患儿的言语或语言性质异常,则其障碍很可能具有临床意义。另外,如果某种特殊方面的言语或语言延迟还伴有学校技能缺陷(如特定阅读或拼写发育迟滞)、人际关系的异常和/或情绪或行为紊乱,那么,这种发育延迟不太可能只是正常变异。
诊断的第二个困难是与精神发育迟滞或弥漫性发育延迟相鉴别。用于智力包括语言技能,所以智商低于均值的儿童语言技能发育也低。诊断特定性发育障碍意味着这种延迟的功能显著跟不上认知的总体水平。因此,当语言发育延迟只是更广泛的精神发育迟滞或弥漫性发育延迟的一部分时,应编码精神发育迟滞(F70—F79)而不是(F80.-)。但是,精神发育迟滞常伴有智能活动的不平衡发展,尤其是语言技能的损害可甚于非语言技能。当这种不均衡很显著以致在日常生活中亦很突出时,应在精神发育迟滞(F70-79)的编码之后再加上特定性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的编码。
第三个困难是同严重耳聋或某些特殊神经系统或其他结构性异常的继发障碍相鉴别。童年早期的严重耳聋几乎肯定会导致显著的语言发育延迟和扭曲;此类情况不应分类于此,因为这是听力损害的直接后果。然而,较重的感受性语言发育障碍伴发部分选择性听觉障碍(尤其是高频区)的并不少见。诊断原则是,如果听觉丧失的严重程度足以解释语言发育延迟,应排除在F80-F89之外;但如部分听觉丧失是一种并发因素,不足以作为直接原因,则应包含在此。但不可能作出界线分明的区分。类似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神经系统异常和结构性缺陷。比方说,直接由于腭裂或大脑性麻痹所致的构音不良引起的发音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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